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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草广告不可打,违法宣传代价大

2024年02月05日 来源:利群法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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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,含有烟草企业名称、标志,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等内容的广告。

我国广告法律法规对烟草广告发布有严格要求,特别是2018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出台以来,国家对烟草广告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,那么在零售商的日常经营中,到底有哪些关于广告的“禁忌”,让我们用一些真实案例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。

案例一

案情回顾

不久前,某零售店铺经营者在香烟酒货柜上发布“烟气香醇、甘润回甜,双重滤棒,XX(某品牌名称)人生,分享一点真,专利滤芯提纯,烟草颗粒增香,尊贵烟支印鉴”等用语喷绘烟草广告。

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四)项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,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案例分析

经营者在店铺广告语中使用了烟草品牌名,且出现大量产品的特点介绍,具有明显的宣传推销性质,并非单纯的烟草产品基本信息。因此,即使印制在售卖烟草的货柜上认定为广告也并无争议。

其次,广告所在的店铺属于任何消费者都可以随意进出的公共场所。综上,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二十二条之禁止性规定。

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,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。

此外,广告语中提及了“专利滤芯提纯”,根据《广告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需要确保该专利已取得专利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才能在广告中宣称,同时,应当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否则,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,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案例二

案情回顾

近日,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,某烟草零售经营户通过抖音App发布烟草相关广告视频。

根据取证线索,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。现场,执法人员在该店负责人的手机上发现了其管理运营的抖音App账户以及发布的11个烟草相关广告视频。为躲避平台的巡查,当事人在发布相关视频时,还会有意使用“yan”代替“烟”。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撤销违法发布的互联网烟草广告,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。

案例分析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,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。

根据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规定,禁止在互联网发布烟草(含电子烟)广告。

抖音属于大众传播媒介,经营者既不能在抖音上发布卷烟宣传广告,也不能在抖音上直播销售卷烟。否则,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近年来,手机短视频软件因受众范围广、宣传成本低、可精准推广等优势,成了不少经营者拓展产品销路的新渠道。但是,互联网广告有严格的法律规定,经营者一定要知法、懂法,切勿踩“禁区”、闯“红线”。

案例三

案例分析

近期,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户外广告监测中发现,有电子烟经营者在其门店的门头牌匾上出现电子烟名称、商标等内容。经执法人员调查,发现该电子烟广告牌为某店铺经营者制作,广告画面上为一位女性手持电子烟的图形,旁有广告用语。

经认定,该经营者发布电子烟广告属于违法行为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有关规定,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营者罚款2万元。

案例分析

2021年11月26日,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的决定,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2022年3月11日,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,明确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。自此,电子烟广告监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
如有发布违法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,须立即拆除、停刊、停播、停发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、监管、执法,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。

法条科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

第二十二条: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。

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、公益广告,宣传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内容。

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、更名、招聘等启事中,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内容。

第五十七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:

(一)发布有本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;

(二)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、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;

(三)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,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;

(四)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;

(五)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,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,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;

(六)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,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、药品、保健食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、酒类、美容广告,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

第十八条:禁止在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播放、刊登烟草制品广告。

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

第六条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,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。

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(含电子烟)广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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